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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至平湖市**街道**村**号前,趁人不备,窃走事主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爱玛电动车一辆。

    同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至平湖市**街道**村**号前,趁人不备,窃走事主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浅蓝色帝豹电动车一辆。

    同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至平湖市**街道**村**号前,趁人不备,窃走事主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雅马哈电动车一辆,价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身份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钮某某、潘某某证言;

3被害人左某某、魏某某、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张  潮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湖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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