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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公开版)_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以砸毁车窗玻璃方式盗取车内财物四次。被盗物品价值8112元。经鉴定车辆损毁价值21919元。

1、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楼**路,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鲁******林肯轿车内四川老窖酒两瓶,价值260元;硬中华香烟四盒,价值180元;南京十二钗香烟一盒,价值28元。车辆损毁价值9470元。

2、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花城南侧,盗窃吴某某******现代轿车内泸州传奇珍藏酒六瓶,价值1368元;泸州传奇典藏酒四瓶,价值912元。车辆损毁价值价值787元。

3、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花城西南侧停车场,盗窃纪某某鲁******林肯轿车内苹果笔记本一台,价值3600元;泸州特曲老窖两瓶,价值538元。车辆损毁价值11310元。

4、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牡丹区**小区外南侧,盗窃陈某某鲁******起亚轿车内泸州老窖特曲两瓶,价值536元;难得糊涂酒三瓶,价值240元;花冠原液一瓶,价值120元;花冠韵酒一瓶,价值70元;水泊梁山鼠酒一瓶,价值200元;杏花村清酒一瓶,价值60元。车辆损毁价值352元。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破坏换车窗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6.鉴定意见: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6、搜查笔录:对马某某住所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芮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_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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