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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罪)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022000********,回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开远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了三套银行卡售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并获利2400元。2020年4月7日,因马某某之前办理的农业银行卡被冻结,马某某又补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尾号4076)卖给李某某使用。2020年4月20日,马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APP发现其尾号4076的银行卡内有50922元,并有快速转账行为。马某某为非法占有该笔资金,遂打银行服务电话冻结该银行卡,后通过重新补办该银行卡取出资金的方式,窃取卡内的47961元。

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检察官助理:杨玺印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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