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9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镇**村**屯,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家属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7日因盗窃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庆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9日9点多,被告人马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庆安县致富乡致富小学附近通讯机房内,将机房内通地电缆线盗走五米,经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7.00元。
2、2020年10月9日9点多,被告人马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庆安县致富乡小集厂附近通讯机房内,将机房内通地电缆线盗走一米,经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9.00元。
3、2020年10月10日9点多,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庆安县久胜镇良种场附近通讯机房内,将机房内通地电缆线盗走二米,经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9.00元。
4、2020年10月10日9点多,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庆安县久胜镇马家窝棚屯附近通讯机房内,将机房内一块铜板盗走,经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板价值32.00元。
5、2020年10月10日9点多,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庆安县久胜镇久扬村李圈胡屯附近通讯机房内,将机房内监控电源切断后准备盗窃电缆线,因机房内没有电缆线,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便骑摩托车离开。
6、2020年10月13日9点多,被告人马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庆安县发展乡发富村姜家湾屯附近通讯机房内,将机房内四米通地电缆线及一块铜板盗走,经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及铜板价值77.00元。
7、2020年10月13日9点多,被告人马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庆安县发展乡张木匠屯通讯机房内,将机房内通地电缆线盗走三米,经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4.00元。
8、2020年10月13日9点多,被告人马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庆安县发展乡郭家屯附近通讯机房内,将机房内一块铜板盗走,经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板价值32.00元。
9、2020年10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骑摩托窜至庆安县同乐乡东升河屯附近通讯机房内,将机房内通地电缆线剪短18.5米准备盗走,被通讯公司巡查人员当场抓获,经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81.00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盗窃通地电缆线九次,经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明细表、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及身份证。
2价格认定结论书。
3、现场勘验检查、扣押、返还笔录及照片。
4、证人王某某、梁某某证言。
5、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树明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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