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号**,因犯有盗窃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营口市鲅鱼圈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携带管制刀具、吸毒,于2019年9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6日16时30分,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鞍山市铁西区千龙户泓城7号楼1单元门前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

2.2019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鞍山市铁西区民北街劳动大厦北墙外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

3.2019年9月27日8时30分,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鞍山市铁西区瑞天医院门前的一辆红色祥龙牌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马某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梦

检察官助理:尚潇潇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捌拾捌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