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4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2020年4月1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3日因盗窃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4时多,被告人马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网咖内将一台电脑主机盗走。2020年4月14日,马某某因上述盗窃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20年7月1日20时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来到金华市西关街道双馨路**号**手机店,以假装拿手机打电话的方式,盗走抵押在此处的vivo手机。2020年7月3日马某某因上述盗窃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3、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府上街**网吧宿舍,盗走苹果6S手机一只、电脑主机一台。
4、2020年8月11日早晨,被告人马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府上街**网吧内,将网吧28号机位一台电脑主机拆下盗走。
5、2020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从后门门缝进入金华市婺城区府上街**店内,盗走店内人民币200元、20罐红牛饮料、2包好丽友牌薯片、1瓶农夫山泉矿泉水、2包恒康牌核桃肉、1个充电宝。
6、2020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敦民巷*号一楼院子,将被害人陈某某岳放在院子的一台空调外机盗走。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人员信息;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盛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岳、杨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斌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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