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586号
被告人马波,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66********,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街**号楼**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7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7月31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2日6时许,被告人马波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与红专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紫色和平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予以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12元。现该电动车未能追回。
2. 2020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马波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河河堤与人民路交叉口向西50米某某广场电动车停放处,使用纯净水桶、手提袋作掩护,先后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森地牌电动车、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前车板抠掉,试图将电源线连接起来将车盗走,后因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并上前阻拦而未能得逞。经鉴定,该蓝色森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78元,该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综上,被告人马波盗窃二次,价值共计人民币4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波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价格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现场笔录;5.受案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波在着手实施第二次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文丽
检察官助理:卢某某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波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5页。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