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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_起诉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5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某市**镇**村**组**号,现住邵某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湖南省邵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20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邵某市**路上,对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  门面前的越野车实施盗窃,将其车内2750元现金和价值1105元的12包和天下香烟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照片、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判决书、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   

_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8页,补充材料3页,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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