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0********,汉族,高中,驾驶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到邳州市**镇**村**街等地,实施盗窃5起,盗窃金额共计54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邳州市**镇**村**街孔某某家门口, 将孔某某家的一盆君子兰、一盆兰花盗走。
2.2019年1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邳州市**镇**村**街周某某家门口, 将周某某的一盆假山石盗走。经鉴定被盗假山石价值人民币280元。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马某某到邳州市**镇**村**街宋某某家门口, 将宋某某的一盆玉树、一盆吊兰盗走。经鉴定被盗玉树、吊兰分别价值人民币10元、15元。
4.2020年4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邳州市**镇**村**街王某某的家门口, 将王某某的一盆榕树、一盆兰花盗走。经鉴定被盗榕树、兰花分别价值人民币80元、40元。
5.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马某某到邳州市**镇**小区杨某某的家门口,将杨某某的一盆多肉盗走,后马某某又到邳州市**街道**村**组黄某某家门口,将黄某某的一个紫砂盆盗走。经鉴定被盗多肉、紫砂盆分别价值人民币100元、2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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