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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31978********,布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桥**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马某某至安顺市西某某黄果树大街红星美凯龙路段,将该处用于景观照明的28.8米电缆线盗走。后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02元。2019年10月31日,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子飞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马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布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扁担山乡小抵拱村六组154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龙宫大桥下空房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马林至安顺市西某某黄果树大街红星美凯龙路段,将该处用于景观照明的28.8米电缆线盗走。后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02元。2019年10月31日,马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城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林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子飞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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