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住贵州省兴义市**办**安置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兴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兴义市****小区**号被害人黎某某家盗窃二楼床头柜内的现金50元,被盗现金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19年9月8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兴义市****小区**号被害人吴某某家盗窃现金2000元、茅台酒3瓶、烟5包,除一包烟已被犯罪嫌疑人使用,其余物品和现金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价格认证被盗茅台酒价值11400元整,被盗香烟价值133元整。
3.2019年9月8日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兴义市****小区**号被害人郭某某家盗窃钻戒2枚、黄金戒指1枚、黄金吊坠1个、黄金耳环1对、黄金项链1条、钳金戒指1枚、钳金项链1条、标有“人民公社”字样的酒2瓶、双刀1把,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价格认证被盗首饰价值11400元整,被盗茅台酒价值378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及信息比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办案说明、卷烟价格证明、首饰质量合格证单复印件、扣押物品称量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黎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视频截图辨认、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小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及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明
检察官助理:张维敏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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