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2020年8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许昌市六一路与七一路交叉口东边非机动车停车区,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雅迪牌小龟样式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78元,销赃后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景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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