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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号,现住西峡县城**家属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西峡县城区**路**园工地门口,将被害人夏某某一辆白色的“黑马”牌电动车盗走,后把该车丝维子换掉并藏于家中。

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于2020年5月24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970元。

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鉴定意见,视频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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