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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2014年10月27日因盗窃罪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流窜至高陵县榆楚镇安家村十一组,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将卧室窗户防盗网破坏后进入房内,盗窃电视下面柜子抽屉中的现金8300元。

2、2015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流窜至高陵县榆楚镇安家村二组村民被害人耿某某家,将卧室内的2000元现金及一部酷派手机盗走。

3、2015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流窜至高陵县榆楚镇榆楚村三组村民高某某家,将其卧室一部白色诺基亚5230手机偷走,后马某某感到口渴在被害人家中厨房偷了5个桃子。在逃跑途中感觉手机不好用将手机砸坏后抛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指纹鉴定书;6、价值鉴定书;7、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于凤文

2015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高陵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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