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决定,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联系到王某某,后被王某某约至西安市未央区**村其住处,马某某趁王某某睡觉之机,将王放在床上的白色VIVO手机盗走,马某某回到**村隔壁的工地后,解开手机密码,从手机支付宝转账6060元,微信转账10000元,共计16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手机转账截图、交易明细清单、提取笔录、谅解书、赔偿协议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兵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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