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宜汉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宜汉县**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村**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民房门口,见大门未锁进入民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侧房门,将被害人徐某某放置于房间衣柜一大衣口袋内的人民币12800元窃走。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村**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方位图、户籍资料、前科判决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燕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