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乡**村**庄组**号,现住晋江市**街道**号**公寓**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汽车城东风本田汽车4S店内,盗走被害单位泉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台价值人民币8909元的“道通”牌汽车诊断仪。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退出其盗得的汽车诊断仪。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汽车诊断仪的照片、发还清单;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投案报备表、身份信息证明、泉州星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道通牌汽车诊断仪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马某某辨认盗窃地点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退还赃物,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鸿森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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