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趁其堂叔马某甲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院内,从厨房窗子进入室内,在桌柜中的女士手提包内盗得现金400元。马某某从厨房翻出后,用院子里的斧头砸掉东房门上的锁子,并用斧头撬开东房内的柜盖,在柜内盗得现金1300元后翻墙离开。破案后,马某某将1700元赃款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强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94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