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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90********,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暂住金昌市金川区**队**。2016年2月24日因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西路杰拉网咖上网期间,乘吧台服务员熟睡之机,将放在杰拉网咖吧台上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银灰色红米牌6A手机,一部金色红米牌pro手机盗走逃离,后将两部手机带至兰州市以每部5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获得赃款100元,均被其花销。经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两部红米手机的价格认定为10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告知笔录、天猫订单;5.监控视频及截图;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香仲英

检察官助理 李文珍

2020年520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金昌市金川区**队**。(联系电话:1530945****)

2侦查卷2册;

3讯问笔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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