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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2000********,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号,住原籍。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坪**路**号“OPPO、VIVO”手机专卖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该店店员被害人杨某某将一部价值2699元的“OPPO”牌reno3型手机交给马某某让其观看,后马某某趁杨某某不备,携该手机逃离现场。作案后,马某某将所盗手机变卖,得赃款1800元挥霍。破案后,马某某家属赔偿杨某某人民币2998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秀

书记员:马  倩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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