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岳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3200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住衡阳市南岳区**街**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进入衡阳市南岳区**亿网吧,发现被害人宾某某趴在网吧前台桌子上睡觉,桌上有一台正在充电的OPPOReno3pro手机,遂起盗窃之心。马某某趁四周无人,迅速拔下手机,将手机及手机壳中的120元现金一起拿走逃离现场。经衡阳市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Reno3pro手机案发时价值3150元。
当日上午7时许,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大庙派出所民警在衡阳市南岳区皇爵网吧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未用完的赃款37元,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被盗OPPOReno3pro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手机销售凭证、指认照片、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及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芝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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