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8********,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18年10月20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19年7月24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2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号附近,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牌号为鄂A****5东风日产牌小轿车车右后门拉开,将车内一衣服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一部IPHONE6S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3、案发现场照片;4、被害人曹某某2018年10月份支付宝、微信****;5、被害人曹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证人魏某、刘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8、申请涉案价格认定的回复;9、现场视频情况说明、截图;10、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骞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详见卷宗材料)。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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