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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1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本院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以被告人马某某不到案为由将本案退回本院。2019年12月19日,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马某某,因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不予收押,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告人马某某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以溜门方式进入本区丰门街道步云天地园区幸运鸟鞋业员工宿舍601室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睡着之际,窃走刘某某放置在枕头下面的玫瑰金色苹果SE手机一部;趁被害人黄某某睡着之际,窃走黄某某放置在枕头边的蓝色华为nova 5i手机一部;趁被害人梁某某睡着之际,窃走梁某某放置在枕头边的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后马某某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将上述玫瑰金色苹果SE手机销赃;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上述蓝色华为nova 5i手机销赃;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上述金色苹果7手机销赃(经鉴定,涉案三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359元)。

2019年8月21日,公安人员在本区丰门街道三期天妃网吧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并追回上述玫瑰金色苹果SE手机、金色苹果7手机及销赃所得款项剩余的人民币160元,后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赃款赃物(照片);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手机/数码典当票据、收购手机登记信息、人持身份证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红、袁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及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剑琴

检察官助理朱汝默

2020518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73834****;

2.案卷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及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回执)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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