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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2018年12日5日因盗窃罪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4日因盗窃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5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20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六约社区**茶餐厅旁,将被害人杨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2、2020年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六约社区**店门口,将被害人梁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3、2020年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六约社区**充电站,将被害人张某甲停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92元人民币。

4、2020年1月31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六约社区**充电棚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并以8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57元人民币。

5、2020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附近盗窃被害人许某某的一辆黑色的威尔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两辆电单车;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梁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涉嫌财物价值鉴定以及康宁医院的司法鉴定书一份;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盗窃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某某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康宁医院司法鉴定书一份、鉴定聘请书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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