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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初中,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原淮南市酒厂东院墙外自建房****房间内,采取从电表箱内私拉电缆,私接用电计量电表(已无法正常工作)的方式盗窃电力运行虚拟币挖矿机获利。2019年3月29日11时30分许被淮南市电力部门查获,经计算,盗窃电力价值合计1985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国网淮南供电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 、相关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继双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2册及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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