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2********,汉族,小学毕业,住内黄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汤阴县菜园镇“百姓亿家”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灰色大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2186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译浓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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