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现住本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85********。2014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8日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高阳县城大世界购物中心西侧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孙某甲金箭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917元)。
2、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高阳县城亿隆商场东侧车棚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雅迪电动自行车一辆(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35元)。
3、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高阳县城华洋浴池院内3单元楼道口处盗窃被害人杨某某超威牌12V电动自行车电瓶四块(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72元)。
4、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高阳县城迎宾路8号“幕蓝卡烘焙坊”后门楼梯口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黑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67元)。
5、2020年6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高阳县城大华商场后院车棚内盗窃被害人孙某乙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72元)。
6、2020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高阳县城三利大街老凤祥金店门口,盗窃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越野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8000元。
7、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高阳县文化路与建新大街交叉口西侧路南出租屋内盗窃OPPO手机三部(三部手机鉴定价格分别为人民币660元、900元、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立功
2020年11月25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