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200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区**栋**单元**室。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0时14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秀兰锦官城底商邂逅初见酒吧门前,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从张某某汽车副驾驶手抠盗窃现金7600元。张某某发现后马某某通过吕某某退回5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甲、吕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陈述;5.勘验笔录;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美宁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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