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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抚州市东乡区**镇**村**组**号。2003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推偷电动车的方式在东乡区城区**路中间****厂门口盗窃一辆灰色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20年6月1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推偷电动车的方式在东乡区城区**路与**路路口盗窃一辆红色格林豪泰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84元。

3、2020年6月7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推车的方式,在东乡区城区**广场对面的**网吧门口马路旁盗窃一辆蓝色、未上牌、未上锁的电动车。因品牌型号购买时间不详,鉴定部门未认定价值。

4、2020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11点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推车的方式,在东乡区城区**银行后面****北区**号房屋前的窗户旁盗窃一辆黑色绿佳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26元。

5、2020年5月底的一天早上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推车的方式,在的东乡区城区**酒店后面一楼梯间内盗窃一辆暗红色绿源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33元。

6、2020年5月底的一天中午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推车的方式,在东乡区城区******水果超市巷子口盗窃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合计人民币65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危定安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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