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住榆树市**镇**村**屯**组,系农民。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4月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将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2月某日,(相隔几天)在**镇**村**组孙某某沙厂盗得钢丝绳300市斤。
被告人马某甲又于2019年2月某日,(与上次盗窃时间相隔几天)在**镇**村**组孙某某沙厂盗得钢丝绳300市斤。
被告人马某甲还于2019年3、4月某日5时许,将孙某某沙厂铁板盗走。
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沈某某、宋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光宏
检察官助理:闫亭月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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