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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三次,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7日早上,被告人马某某到昆明市晋某区**镇“**厂”宿舍内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一部**牌手机和330余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29元人民币。

2、2019年6月7日早上,被告人马某某到昆明市晋某区**镇 “**厂”宿舍内盗窃了被害人孙某某一部**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490元人民币。

3、2019年8月30日早上,被告人马某某到昆明市晋某区**镇“**公司”宿舍内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一部**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42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三次,盗窃财物金额5591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部**牌手机;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毕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莹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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