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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200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01月07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康桥那云溪工地,将工地内260个钢管扣件及七十余根钢筋盗走。经鉴定,马某某盗窃工地物品的价格为1203元。

2. 2020年01月09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康桥那云溪工地,将工地内600个钢管扣件及3平方的铝模板盗走。经鉴定,马某某盗窃工地物品的价格为4698元。

以上涉案物品总价值59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翟某某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向红

2020年723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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