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69********,壮族,初中文化,**电**,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隆安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5月27日被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诉讼代理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在被告人马某某提议下,其与马某甲、卢某某、卢某甲(三人均已判刑)携带钢筋钳等工具到隆安县丁当镇白马村板廖屯村口甘蔗地,将中国电信隆安县分公司架设在此地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后由马某某等人负责销赃。经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覃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电缆价格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少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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