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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2时许,暂住钦州市钦南区**旅社的12号房的被告人马某某,发觉居住在隔壁11号房的受害人向某某外出洗漱,没有关房门而乘机进入11房盗走向某某的一台华为荣耀手机和现金人民币42元,并将所盗物品带回自己房间藏匿。事后,受害人向某某与卢某某在寻找失窃物品时发现向某某失窃物品为马某某所盗,并报警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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