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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8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户籍地址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住象州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入原象州县****局宿舍楼**楼**室,在被害人黄某某居住的房间内盗走一部苹果牌手机,随后又在被害人招某某居住的房间内盗走一块手表及两件新衣服。后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2335元人民币;被盗的手表价值1216元人民币;被盗的两件衣服价值278元人民币。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海明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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