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281号
被告人马小勇,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9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曾因盗窃,于2014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7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小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5时许,被告人马小勇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公园,见被害人李某某躺在**公园地铁站**出入口西侧休息石凳上睡着了,身旁放着一部黑色OPPO手机,遂将该手机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2019年9月19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路**社区公园将被告人马小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涉案案发地点的录像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民警盖某某、陈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小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小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勇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小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小勇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马小勇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小勇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茜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小勇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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