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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惠东县黄埠镇**广场,见被害人胡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没拔钥匙,遂将该摩托车盗走。同月26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黄埠镇新兴三路一出租屋将马某某抓获,并缴获被盗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方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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