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村花园**幢**房,以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邓某某的家中,窃得邓某某翡翠手镯4个、和田玉观音挂件一个、翡翠玉项链4条、翡翠玉件一批、银饰一批、白色珍珠项链一条、三星C3520gsm手机一台、派克笔一支、日本日光手表一块、Swatch手表一块、带钻石18K白金项链一条、带钻石耳环一对、黄金一批、港币7000元和人民币2600元等(经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涉案的三星C3520手机价值人民币401元,其他物品未达到价格鉴定要求,按规定不予鉴定),得手后逃离现场。
(二)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大道南**号**座**房,从阳台爬入被害人谭某某的家中,窃得谭某某现金约人民币45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三)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小区**栋**房,以破坏防盗网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钟某某的家中,窃得钟某某现金约10000元、港币约5000元,银币两个、金链一条、金手链一条和珍珠项链一条,得手后逃离现场。
(四)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苑**栋**房,以破坏阳台铁栏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姚某某的家中,窃得姚某某的女式黄金项链一条、香港回归纪念币一套、澳门回归纪念币一套、建国50周年纪念币一套、其他纪念币两、三套(以上物品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按规定不予受理)和现金1000多元人民币,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抓获后移交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资料、扣押材料、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谭某某、钟某某、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本案依法扣押的螺丝刀1把、芬达饮料瓶1个,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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