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20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021980********,回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小区食品楼**单元**室。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去到本市理工学院莞城校区体育场主席台旁,盗走了被害人梁某某一辆红色凯菲雅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涉案的自行车。
2、2018年8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去到本市理工学院莞城校区校外宿舍便利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彭某某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7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涉案的自行车。
3、2018年1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去到东莞市**街道**学府**号**栋**门口,盗走被害人卜某某一辆深蓝色喜德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62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涉案的自行车。
4、2018年1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去到东莞市**街道**村**小区**栋**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紫色中优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涉案的自行车。
2018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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