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至12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太原市迎某某**正街“源合**生鲜超市”店内,趁工作人员不备,用不结账的方式,多次盗窃店内蔬菜、水果、及日用品。具体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7日早上8时许,在该超市买菜时,偷抓了三、四把生枣藏于随身携带的包内未结账带走;
2.2019年11月25日9时许,在该超市买菜时,偷了一个西红柿、一块生姜放进随身携带的包内未结账带走;
3.2019年12月1日9时许,在该超市买菜时,偷了两个西红柿藏于随身携带的包内未结账带走;
4.2019年12月12日8时许,在该超市买菜时,偷了一个苹果藏于随身携带的包内未结账带走;
5.2019年12月13日8时许,在该超市买菜时,偷了两个小袋核桃奶、一根数据线、两卷胶带藏于随身携带的包内未结账带走。
2019年12月14日16时3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源合**生鲜超市”店内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号。电话:1393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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