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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9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街村**组**号。2015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街道北里**村,以撬锁入户方式盗窃陈某某租住处现金440元以及洗漱用品、食品、行李箱等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所盗窃的部分现金及物品已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勘验、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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