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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3********,汉族,群众,文盲,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20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枣庄市山亭区**处,窃取陈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值为1235元。

2.2020年10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滕州市**路**小区**广场处,窃取赵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值为1456元。

3.2020年10月27日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滕州市解放路中央城B区**楼楼道内,窃取李继峰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值为1587元。

4.2020年10月28日3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至滕州市人民医院善国善医门口处,窃取张辰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值为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韩某某真证言,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四人陈述,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颖颖

曹  祥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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