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镇**村**号,现无固定住所,无业。2020年2月21日因盗窃被德州市公安局建设街派出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9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爬窗进入德州市人民医院门诊楼二楼医护办公室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充电器一个,鼠标一个,翡翠手镯一个,现金200元。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50元,翡翠手镯价值4000元。案发后以上物品已扣押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6.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媛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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