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需要,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2020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山东壮锦进出口有限公司院内,趁无人看守盗窃红色杭州牌A30型叉车一辆,后将盗窃车辆变卖。经鉴定,该车价值52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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