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6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镇**村**楼村**号。因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在单县**镇**村**村郭某某家中衣柜内盗窃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
2.2019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采取翻墙入院、掰断防盗窗的方式盗窃单县朱集镇某村杨某某家中心形黄金吊坠一个,然后以每克220元共计300多元的价格卖给单县终兴镇一家首饰店。经鉴定,该心形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325元。
3.2019年5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在单县朱集镇某村马某某卧室抽屉内盗窃人民币1200元以及魅族手机一部,然后将该部手机换了菜刀用来砍树。经鉴定,该部魅蓝note2手机价值人民币202元。
被告人马某某共作案3起,窃取财物价值57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马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单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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