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9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歪头”),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4********,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利辛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号,现住址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号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11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0月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花山区星隆国际广场西南侧非机动车停放处,将聂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大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骑行至当涂县围屏乡销赃予陈某某。
2.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雨山区湖南路大润发超市北侧非机动车停放处,将尹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蓝叶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藏匿于花山区幸福路与天门大道高架桥交汇处东南角小花园内。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湖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盗两辆电动车也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9日,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大洋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75元。
2020年6月22日,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蓝叶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电动车两辆;
2.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 被害人聂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两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1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思清
检察官助理:朱昌梅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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