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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贺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9********,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无固定职业,无业。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4月3日退回贺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29日贺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到贺兰县**公司,翻越公司大门进入公司南侧厂房,从该厂房内盗窃11件铝制隔空板藏匿于贺兰县**路旁绿化带后离开。当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雇佣李**拉运其盗窃的铝制隔空板时被该公司负责人杜**发现后报警。经称量,被盗窃的11件铝制隔空板共计208.85公斤,经鉴定,被盗的铝制隔空板价值总计4609元。

2.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先后四次盗窃贺兰县**公司铝合金材料后予以出售,盗窃铝合金门窗边框6件共计120公斤,卖得赃款1100元;盗取铝合金中挺2根及铝合金角码2根共计32公斤,卖得赃款550元;铝合金密封压条4件共计80公斤,卖得赃款730元;铝合金拉杆7件共计175公斤,卖得赃款1200元。上述赃款全部被被告人马某甲挥霍。经鉴定,以上被盗铝合金材料价值共计8127元。

3.2018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到贺兰县**公司盗窃铝合金压条2包(价值630元),后被公司**发现。该公司老板当时未报警,给被告人马某甲100元后让被告人马某甲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及照片;

鉴定意见;

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366元(既遂12736元,未遂6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在着手实施第三起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系未遂,金额630元,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天成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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