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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79********,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隆德县**乡**村**组**号,现住隆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西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75********,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隆德县**乡**村**组**号,现住隆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西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某某乙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某某乙系夫妻关系,两人都在西吉县将台镇毛家沟村一工地打工。因银行贷款到期无力还款,马某某便产生了盗窃停放在西吉县将台堡镇红味斋餐厅对面路口停放的工程车的动机。2020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某某乙二人驾驶车牌号为宁D****7别克凯越轿车到西吉县将台镇红味斋餐厅对面路口停放铲车的地方,某某乙负责放风,马某某发现一辆黄色50C柳工铲车的车门未上锁,便进入该车驾驶室,使用该铲车驾驶室内放有的一把绿柄十字螺丝刀对接铲车马达打火启动。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所盗窃的铲车在前面行驶,被告人某某乙驾驶别克小轿车在后面跟随,行驶至隆德县奠安乡一路边并将盗窃的铲车放置路边。后两人驾车回到西吉县将台镇毛家沟工地。被告人马某某、某某乙因后悔自己的行为,于2020年5月4日将所盗窃的铲车送到西吉县公安局并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的铲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案发后被盗铲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归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随案物品移送清单;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主犯,被告人某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被告人马某某、某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被告人马某某、某某乙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撒风雄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某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9524****、1364954****;

2.侦查卷贰册;

3.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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