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7********,回族,文盲,农民,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住宁夏中宁县**乡**村。2018年5月8日因赌博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三百元(以下币种同)。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中宁县太阳梁乡隆原村农田内,用随身携带的撬杠、铁锤采取撬、砸的方式盗走该村5个长宽为50×50厘米和94个长宽为30×30厘米的铸铁闸门板,并用三轮车拉回家中藏匿,随后以31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99个铸铁闸门板销赃给从事废品收购的李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被盗99个铸铁闸门板已追回并发还。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中宁县太阳梁乡德盛村农田内,用随身携带的撬杠、铁锤采取撬、砸的方式盗走该村20个长宽为30×30厘米的铸铁闸门板,并用三轮车拉回家中藏匿,随后以20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20个铸铁闸门板销赃给从事废品收购的邱某某,邱某某又将收购的20个铸铁闸门板转卖给白某某。马某某将所得赃款挥霍。
经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铸铁闸门板价值共计8068.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村集体铸铁闸门板,共计8068.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显耀
检察官助理 刘祥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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