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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半坡**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半坡**号,无业。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4月刑满释放;2016年7月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某某7年9月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5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趁被害人娄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公交车站旁买红薯时,扒窃娄某某身上现金2670元。赃款均挥霍。           

2、2017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牛肉面馆门口,扒窃被害人贾某甲身上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1006元,银质项链一条及二张银行卡及身份证等。赃款均挥霍。        

3、2017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楼前,扒窃被害人康某某身上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210元,二张银行卡及身份证等。赃款均挥霍。 

4、2017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天水市**医院门诊大厅,扒窃被害人甄某某双肩包内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700元,四张银行卡及身份证等。赃款均挥霍。 

5、2017年4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大道**酒店用品商店门口,扒窃被害人刘某某苹果手机一部,销赃后赃款均挥霍。       

6、2017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天桥上,扒窃被害人贾某乙OPPO手机一部(价值:743.04元),销赃后赃款均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系坦白;系累犯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20年6月3日

附:1.案卷二册;

2.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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